六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62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6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2017年,要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实现“两线合一”,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操作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加强分类施保,保障重点,稳步提升农村低保的保障水平,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无业、无收入,生活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此类家庭简称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授权书、承诺书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四)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低保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通过审核,根据低保家庭变化情况,及时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附则
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