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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字体: 】 【编辑日期:2014/2/12】 【来源: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作者:SysAdmin】 【阅读: 次】

    2014年继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扶助,扶助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对于计划生育手术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300元的扶助金。图为马鞍山当涂县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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