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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字体: 】 【编辑日期:2013/2/1】 【来源: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作者:SysAdmin】 【阅读: 次】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加强流浪救助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救助能力;开展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散居、集中供养孤儿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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