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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字体: 】 【编辑日期:2012/4/20】 【来源: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作者:SysAdmin】 【阅读: 次】

  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给予生活补助。2012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由1400元/年增加到1540元/年。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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