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民生沿革 > 2010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7/14】 【来源: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作者: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阅读: 次】
    全面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减轻农民看病负担。中央、省、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年人均40元、30元、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