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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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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日期:2010/7/14】 【来源: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作者: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阅读: 次】
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水库移民的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移民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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