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民生沿革 > 2010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7/14】 【来源: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作者: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阅读: 次】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中央、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分别不低于40元、30元、30元、10元。个人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